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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买卖有门道依数量推定对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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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定制合同,雅思口语艺术品,艺术品拍卖合同范本,老百姓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时,同类商品的市场价虽然有些微差异,但总归在一定范围内。所以我们购买这些商品往往按照常用计量单位计算价格,比如买菜论斤或论颗、头,买布论尺等等。那么在艺术品买卖当中,

艺术品买卖有门道依数量推定对价法院不予支持

   老百姓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时,同类商品的市场价虽然有些微差异,但总归在一定范围内。所以我们购买这些商品往往按照常用计量单位计算价格,比如买菜论斤或论颗、头,买布论尺等等。那么在艺术品买卖当中,出卖方也可以要求买受方按照一定的计量单位计算支付所有同类艺术品的对价吗?日前,杨浦区法院先后审结两起因艺术品买卖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焦某和张某都是书法字画艺术作品的爱好者。焦某在字画方面造诣颇深,张某慕名前来求字,二人熟识起来。2010年5月,焦某应张某之约书写一幅×公分,内容为“寿”字的作品。次月,焦某再次应张某之约书写一幅125×公分,内容为“老骥伏枥”的作品。待焦某将作品交付张某后,却迟迟没有收到张某支付的润笔费。张某称作品的实际买受人并非自己,已将作品交给实际定做人叶某,让焦某直接找叶某讨要润笔费。双方发生纠纷后,为平息事态,张某写下字条一张,内容为:“叶君:我於5月16日请焦某写一张字,内容是一个“寿”字,面积为×公分。又於6月15日请他写一张字,内容为“老骥伏枥”,面积125×公分。他的收费标准是每平方市尺200元,请付给他。”焦某拿到字条后未找叶某交涉,而是直接起诉至杨浦法院。他认为向自己订购书法作品的是张某,自己与叶某根本不认识,故要求张某按照其亲笔书写字条上的字画规格及定价支付书法作品报酬。杨浦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张某以本人名义向焦某定制书法作品,并未告知焦某系受他人委托。即使张某与叶某是委托关系,也不能以应由叶某支付报酬为由对抗焦某。由于张某已经在出具给焦某的字条上明确两幅书法作品的价格,应当按照该价格标准支付焦某报酬。最终法院支持了焦某的诉请。

   赢了官司的焦某并未就此罢手,他很快又将张某诉至法院。原来,就在他为张某完成前案所涉的两幅作品之前,曾按照张某的要求完成过一幅“春秋梅亭序”的书法作品,面积为平方市尺。张某在收到焦某交付的该作品同时已支付了3000元,但焦某认为张某应该再支付00元。理由是交易当时双方口头商定该书法作品的总价为00元,张某曾经承诺余款在2010年底之前支付。另外,虽然本次交易没有书面约定,可即使按照前案中由法院认定自己“润笔费”为每平方市尺200元的价格计算,“春秋梅亭序”的实际价格也超过了00元,张某显然没有付清作品全款。而张某则指出,在“春秋梅亭序”作品的交易中,双方从未约定按照平方市尺为单位计算作品价格。整幅作品的价格就是3000元,自己已在收到作品的同时全额付清款项,银货两讫,不同意张某的诉请。

   经审理后,杨浦法院认为,张某与焦某在协商定做“春秋梅亭序”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现焦某对作品的价格提出主张,应由其举证双方协商时的价格标准。但没有证据显示当时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是每平方市尺200元。虽焦某提出“春秋梅亭序”的价格可以根据杨浦法院前案审理中确定的两件作品价格推定,但每件艺术品都是特定物,人为因素在不同艺术品的定价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出于对艺术品的欣赏角度和拥有目的不同,艺术品投资者原意支付的对价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对定做的艺术品而言,更无法将形成在后的艺术品价格作为惯例推定形成在前的艺术品价格。焦某对自己的主张未能完成举证,故法院无法支持其诉请。